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非全日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06 15:16:00
                     武汉理工大学非全日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我校非全日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保证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研究生课程及其教学组织实行学校、学院(中心、所)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文件的制定,对学位研究生的教学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学院(中心、所)负责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各教学环节的具体组织和落实,保证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二条 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学习,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教学主要采用面授方式集中授课,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第三条 学校建立督导制度,对学位研究生教学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教学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方法。

  第四条 各学院(中心、所)定期对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组织实施情况作自我评估和总结,研究生院每年对各学院(中心、所)学位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章 课程教学与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所)根据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统计每学期各门课程的选课人数,并在开课前将选课人数及本学院(中心、所)该学期课程安排的详细情况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教学工作。

  第六条 校外集中授课点应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和教学组织能力,研究生院负责定期检查校外授课点的教学实施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授课点,由研究生院责令其停止教学活动,并取消授课点资格。

  第七条 公共课程的教学工作由学员所在学院(中心、所)聘请相关学院具有教学资质的教师上课,使用学校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各学院(中心、所)须及时将公共课教学安排和任课教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否则所开课程无效。公共课课酬由办班学院(中心、所)支付。

  第八条 专业课由各学院(中心、所)组织开设,专业课教学安排须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否则所开课程不予认可。

  第九条 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教学任务,如需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须经学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否则所开课程不予认可。

  第十条 教师授课可根据学位研究生的特点改革教学方式,但必须保证教学效果。课程讲授时间:学位课程不得少于计划学时的2/3,选修课程不得少于计划学时的1/2。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位研究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1次。缺课时数超过实际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经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学位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一般仅允许所选课程有2门次补考或重修。

  第十二条 考核的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2种,学位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专业实践、社会实践、文献阅读等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三条 评定学位研究生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 公共课考试的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其它课程由各学院(中心、所)负责安排,并将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和地点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组织人员进行巡考、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必须加强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若发生试题泄密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学位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中心、所)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违反考场规定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且须重修。

  第十七条 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对于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作“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重修或退学处理,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学位研究生入学前参加过我校研究生课程班学习者,经核定其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后,在课程成绩的有效期内(至申请学位时不超过5年)认定成绩有效并计学分。

  第十九条 学位研究生近3年在同类高校学习过的课程,课程内容符合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学时学分达到或超过我校培养方案的规定、考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但须进行成绩认定,办理程序为:研究生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导师及学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课程成绩登记表、试卷送交学院(中心、所)。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所)负责对课程成绩的管理,在收到各任课教师的课程成绩单后,应及时填写成绩综合登记表,并及时交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由各学院(中心、所)至少保留5年。

  第二十三条 学位研究生办理课程成绩单时,由本人到所在学院(中心、所)打印成绩,教学秘书签字后到研究生院确认。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学校、学院(中心、所)规定按期参加学习,班级建立听课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可由班委会成员协助)组织考勤,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对学员的考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位研究生进入教室上课,必须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在静音状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校研字〔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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