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发布时间:2015-09-06 15:16:00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体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导师是最主要的实施者,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负有首要责任。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在评定教学工作优秀成果、先进工作者等校、省市、国家各级奖励方面,优先推荐,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名额。对不履行职责的导师,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招生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二、教育和引导研究生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国家、热爱人民、热爱党。

三、及时掌握和全面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定期听取研究生对学业情况和思想情况的汇报,对研究生的重大政治思想问题、影响校园乃至社会稳定的言论,参加非法集会、非法组织等重大情况,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

四、配合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及时与辅导员或分管研究生的学院领导沟通,参与研究生心理危机干预。

五、党员导师应协助学院党组织做好研究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根据需要,向党组织介绍研究生的学习、科研情况,推荐表现优秀、思想上进的学生加入党组织。

六、导师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选拔优秀人才,提高生源质量。

七、研究生入学后1周内,导师应依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课程学习阶段,导师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课业成绩,督促其端正学习态度,遵守考试纪律。

九、课题研究阶段,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和确定研究课题,撰写论文开题报告,拟订科研工作与学位论文写作计划,审定并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十、导师应配合学校和所在学院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科研能力低下等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十一、导师对学术、学位论文撰写进行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严格按照学校及学科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推荐答辩的意见,并协助学院、研究生院做好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

十二、导师负责对研究生科研过程的监督和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审核、评价,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撰写学术、学位论文过程存在抄袭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负有相应教育和管理责任。

十三、课题研究阶段,导师要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进行考勤,如研究生按导师团队管理,导师团队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导师要对派出校外参加科研、学术交流、实习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与法纪教育,并督促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对不遵守学校请假制度,私自外出或去向不明的研究生,导师应即时向学院报告,并协助学院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关心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方面的需求,对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研究生,要及时向学院反映,并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十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研究生,导师必须参与事故的处理。

十六、对进入科研场所或实习、实践场所的研究生,导师应负责或提请相关单位对研究生进行操作规程与安全规范教育,严防出现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十七、对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根据项目的性质,对研究生进行保密知识教育,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校党办〔2011〕10号)要求,对纳入保密管理的研究生,应督促研究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十八、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必须委托专人负责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导师因公须离校半年以上者,应提前1个月报告所在学院,由学院指定教师负责其所指导研究生的教育与日常管理或更换导师,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离校。

十九、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指导毕业研究生做好职业规划,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研究生。

二十、对参与科研活动、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导师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定期发放科研津贴或根据研究生对科研项目的贡献给予高于学校规定津贴标准的资助。

二十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应视情节轻重,应予批评教育或报告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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