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答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20 17:42: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博士、硕士学位答辩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可采用学位论文或者国家规定的申请学位实践成果(以下简称实践成果)进行答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管理。

第四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答辩资格审核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申请答辩,答辩资格审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通过;

(二已根据导师、评阅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完成学位论文修改,或者完成实践成果优化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完善;

(三)所获学术成果满足学校答辩条件且经导师审核同意。第六条学位申请人的答辩资格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位分会)负责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及在职

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答辩资格根据学位质量保障需要,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复核。

各学院学位分会须将是否受理答辩申请及答辩资格审核结果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三章答辩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第七条 未实行指导委员会制的学位申请人,其答辩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5人,委员均应是与申请人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3名为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至少2名为校外专家,原则上至少 1名为所属学院学位分会委员;

(二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委员均应是与申请人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主席原则上应是具有正高职称的研究生导师,其中至少2为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一般有1名为所属学院学位分会委员;

(三专业学位博士、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须至少有1相关行业、产业或者企业专家,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组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副导师及兼职导师,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推荐人、论文指导教师以及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秘书。

第八条 实行指导委员会制的学位申请人,其答辩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须至少有 2名与申请人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正高职称的校外专家,其他答辩委员一般应为其指导委员会成员;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其指导委员会成员;

(三专业学位博士、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须至少有1相关行业、产业或者企业专家,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组成有明确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各学院学位分会应分学科专业建立答辩委员会专家库,一般应选聘本学科专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校内外知名专家。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从专家库随机产生,或由学院学位分会负责人统一安排,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随机性。其中,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位分会主席审核签字同意、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签字同意。答辩委员会应尽量聘请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专家参加。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应全面负责答辩相关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答辩工作的组织,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二)答辩前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认真审阅;

(三)答辩过程中,认真听取答辩汇报,学位申请人汇报结束后对其针对性提问;

(四)根据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投票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应设答辩秘书1人,原则上应为校内教职工。博士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担任,硕士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担任。答辩秘书的职责包括:

(一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协助组织答辩工作具体事宜,安排答辩时间、地点及其他答辩准备工作;

(二)若答辩委员会委员不是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答辩秘书应至少在答辩前1周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交该委员审阅;

(三收集答辩前所需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分别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签字、盖章;

(四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准备答辩委员会评语初稿,做好答辩记录,发放答辩表决票(表决票须加盖审查单位公章方有效,负责监票,并请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出席人员名单上签名,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委员会评语上签字;

(五整理有关答辩材料并上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

室;

(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给答辩委员发放答辩酬金。

第四章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分会将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于答辩前5天通过线上校园网主页“学院通知公告”栏、研究生院网站和线下张贴等方式进行答辩公示。答辩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博士生导师姓名、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或者实践成果名称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标题、学院名称、学科专业名称、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时间(答辩开始时间务必标明具体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和详细地点等信息。凡不按要求公示者,校学位办将不受理其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答辩公示形式与要求由各学院学位分会确定,可参照博士学位答辩公示与形式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定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四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学校鼓励各学院广泛开展有利于学术交流、学术监督、学术互鉴的小规模集中答辩等答辩形式。其中,硕士学位申请人集中答辩规模原则上不得大于4人每半天,博士学位申请人集中答辩规模不得大于 3人每半天。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分会原则上应安排专人加强答辩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并安排与学位申请人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参与旁听答辩。

第十六条 答辩应遵照以下流程:

(一由学院学位分会主席、副主席或其他委员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由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选题来源(可行性论证、研究内容、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成果情况及其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之间的关系、评阅专家意见与修改完善情况等,以及各学科专业根据需要确定汇报的内容,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时间不少于30钟,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少于4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旁听人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其中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少于30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少于 45分钟;

(五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学习、科研、实践、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情况,并就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六)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

(八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及同行评议专家的评阅、评议意见综述;

(九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十)答辩委员会委员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评语;

(十一答辩委员会委员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十二)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答辩委员会评语》,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分发《答辩委员决议》,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分别签字;

(十三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至少90天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导师及学院学位分会同意,可重新申请答辩。若再次答辩未通过,除下款规定情形外申请人须重新申请学位。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院学位分会审核。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答辩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提交学术复核申请及其相关支撑材料。校学位办将受理的学术复核转交相应学院学位分会处理,学院学位分会应征得学位申请人导师意见后,按照要求重新组织公开答辩,答辩过程须有未参与前期答辩的学院学位分会委员列席;学院学位分会根据相关支撑材料及重新组织的答辩委员会决议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答辩后修改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通过后应严格对照导师、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全面、认真、细致地修改学位论文或者优化实践成果并完善总结报告,填写“答辩后修改承诺书”,详细说明修改完善情况,包括修改章节及对应页码,经导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后,方可分别提交学院学位分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会。学院学位分会、校学位会将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修改情况逐一审查。

第二十条 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修改,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题目,如因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确有必要修改的,须在答辩记录及修改说明中详细记录修改原因。

第六章答辩材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完成答辩后3天内(若答辩后需进行较长时间修改,由申请人与导师和学院另行商定应向所在学院提交有关材料,各学院应按照学校档案馆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学籍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答辩通过后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归档:

(一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一式两份(包括答辩申请书、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中英文摘要、导师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评语、所有评阅意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定意见、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答辩记录、表决票、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等,其中一份由学院统一转交至学校档案馆永久存档,另一份存于学位申请人人事档案(学历教育博士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等档案由学院统一转交至校档案馆;同等学力博士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等档案由学院移交至其人事所在单位,并将移交的凭证转交校学位办。评定书内应贴有与毕业证和学位证照同底的彩色照片;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原件1册、复印件3册(含电子版,存档方式如下:原件1册(线装)由学院统一转交校档案馆;pdf匿名版及word完整版电子版各1份、复印件1册交校学位办;复印件2册由作者本人分别送交学校图书馆和学院资料室;

(三)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报告1份,由学院统一转交存于学校档案馆;

(四同等学力博士须另行提交《武汉理工大学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武汉理工大学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申请表》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学院统一转交至学校档案馆,另一份存于同等学力博士人事档案(由学院移交至其人事所在单位,并将移交的凭证转交校学位办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通过后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归档:

(一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一式两份包括答辩申请书、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中英文摘要、导师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评语、所有评阅意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定意见、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答辩记录、表决票、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其中一份由学院统一转交至学校档案馆,另一份存于学位申请人人事档案(学历教育硕士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等档案由学院统一转交至学校档案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等档案由学院移交至其人事所在单位,并将移交的凭证转交校学位办。评定书内应贴有与毕业证和学位证照同底的彩色照片;

(二)学历教育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原件1册、复印件 1册(含电子版,存档方式如下:原件1册(线装)交学院资料室;pdf匿名版及word完整版电子版各1份交校学位办;复印件1册交学校图书馆(由作者本人送交

(三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原件1册(线装,由学院资料室留存;

(四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报告一份,由学院存档。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同研究生院探索性研究实践成果及其总结报告存档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校学位字〔20196号)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大学党政办公20253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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