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评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评阅工作,切实提升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阅,是指聘请与学位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相近的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其学位论文在答辩前进行评阅,是学位申请人答辩的前置环节。
评阅方式分为匿名评阅(以下简称盲评)与具名评阅(以下简称明评)两种方式。盲评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与评阅专家之间互相匿名,明评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与评阅专家之间不匿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位分会)等单位探索性开展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评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评阅管理。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坚持客观公正、从严把关,坚持精准匹配、分类评阅,形式内容并重、定性定量相结合。
第五条 导师、学院均同意送专家评阅的学位论文方能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第六条申请学位论文评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并满足培养环节相关要求。
(二)学位论文经认定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
(三)博士学位申请人所获学术成果满足学校答辩条件,且须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
(四)经导师及学院学位分会审阅同意送专家评阅。
第七条 评阅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筹组织安排,与各学院学位分会共同实施。
第八条 学历教育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负责聘请3名校外专家进行盲评,全部通过后,学院学位分会负责再聘请2名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含盲评和明评)。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负责聘请 5名校外专家进行盲评。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评阅,各学院制定评阅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评阅,鼓励学院通过第三方平台全面开展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非全日制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须按盲评方式进行评阅。
校学位办自主决定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盲评。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研究方向应与申请人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生导师资格;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副导师及兼职导师,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推荐人和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其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须提交5名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除涉密学位论文外,须至少经由3名校外专家进行盲评。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数量及要求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须至少提交2名专家进行评阅,其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至少聘请校外专家1人。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数量及要求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博士学位申请人预答辩通过后,须于答辩前2个月提交所获得的学术成果材料,满足学校答辩条件的方可提出评阅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提交学院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通过后由学院审核其相关学位授予条件,学院审核通过后,将符合评阅条件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交至校学位办审核,经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送专家评阅。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须于答辩前1个月提出评阅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提交学院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通过后经学院审核通过的方可送专家评阅。有预答辩要求的学院,该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提出评阅申请。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含复核)。凡评阅3次仍未通过的,必须更换学位论文选题重新开题,开题要求以当时学校和学院最新要求为准,开题时间以重新开题答辩通过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定密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且按照涉密程序办理了相关涉密手续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其学位论文按照涉密学位论文规定的方式及程序进行评阅。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分为A、B、C、D四档,A档为同意答辩(90分—100分,优秀),B档为修改后直接答辩(75—89分,良好),C档为修改后重新评阅(送审)(60分—74分,一般),D档为不同意答辩(≤59分,较差)。其中A档和B档为通过,C档和 D档为不通过。
第十七条 综合各专家评阅结果形成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5种结论情形:
(一)通过评阅,可直接申请答辩。博士学位论文5份评阅结论均为A档的,可以直接申请答辩。
(二)修改学位论文,通过审批后,可参加答辩。博士学位论文5份评阅结论均通过,但至少1份结论为B档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评阅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批准后,可以进行答辩。
(三)修改学位论文满 3个月,重新评阅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博士学位论文5份评阅结论中,有1份结论为C档,且其余结论均为A或 B档,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阅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3个月,通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原评阅未通过的专家重新进行评阅,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修改学位论文满6个月,重新评阅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博士学位论文 5份评阅结论中,未通过的结论仅有1份结论为D档,或仅有2份结论为C档,或仅有1份结论为D档且另仅有1份结论为C档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阅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6个月,通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评阅未通过专家在内的3位专家重新进行评阅,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五)修改学位论文满9个月,重新评阅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博士学位论文 5份评阅结论中,未通过的结论有2份及以上结论为D档,或3份及以上结论为C或D档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阅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9个月,通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评阅未通过专家在内的 3位专家重新进行评阅,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八条 综合各专家评阅结果形成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5种结论情形:
(一)通过评阅,可直接申请答辩。凡所有评阅结论均为A档的,可以直接参加答辩。
(二)修改学位论文,通过审批后,可参加答辩。凡所有评阅结论均通过,至少1份结论为B档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评阅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批准后,可以参加答辩。
(三)修改学位论文重新评阅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有1份结论为C档,且其余结论均通过的,由导师提出,学院学位分会主席/副主席或3位以上委员决定修改时长。硕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阅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满足导师和学院学位分会主席/副主席或3位以上委员共同决定的时长且通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原评阅未通过的专家重新进行评阅,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修改学位论文满3个月,重新评阅通过后,可参加答辩。未通过的结论仅有1份结论为D档或2份结论为C档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阅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3个月,通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评阅未通过专家在内的2位(或3位)专家重新进行评阅,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五)修改学位论文满6个月,重新评阅通过后,可参加答辩。未通过的结论有2份及以上结论为D档,或仅有1份结论为D档且另仅有1份结论为C档,或2份以上结论为C或D档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阅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6个月,通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评阅未通过专家在内的2位(或3位)专家重新进行评阅,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凡符合本条第(三)款,且经导师和学院学位分会主席/副主席或3位以上委员共同决定修改时长少于 1个月重新评阅未通过的,须修改论文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送达原评阅未通过专家在内的2位(或3位)专家重新进行评阅,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九条 评阅通过结论的有效期博士为2年,硕士为1年。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博士2年、硕士1年内若未通过答辩,其所有已通过的评阅意见不予认可,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须重新进行评阅,原评阅次数将计入总评阅次数内。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再重新送专家评阅学位论文时,若对原评阅专家学术评价分歧较大,经学位申请人书面详细申请、导师认定、学院学位分会主席/副主席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回避原评阅专家,每回避 1位专家,则多增加1位评阅专家(最多不超过原评阅的最多专家数),且均通过评阅才能申请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盲评通过情况将纳入各学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导师招生资格考核和导师指导工作量绩效考核和分配中;对连续2年内学位论文盲评结论累计达3个D档、送专家评阅3次仍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将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通报,同时取消指导教师当年度评选优秀导师和相应年度招收研究生的资格,同时核减学院下一年度相应学科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复核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阅专家的结论因学术分歧等特殊原因存在较大异议。
(二)专家评阅意见中未指出存在写作态度不端正或格式规范不符合要求以及其他常识性错误。
(三)评阅专家数为3以内的,评阅结果中仅有1份C或D档,且至少有 1份90分以上或另外两份均为85分以上;评阅专家数为 5的,评阅结果中仅有1份C或D档,且至少有1份90分以上或至少三份为 85分以上。
仅满足前款第(一)(二)两项,但经过学院学位分会成立的相关专家组投票表决须再次评阅的,也可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复核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须在接到评阅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提交复核申请及其相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中须包含申请人导师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认定情况及其他相关意见,校学位办将受理的学术复核转交相应学院学位分会处理。
(二)对同时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申请人,学院学位分会直接组织复核实施。
(三)对仅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申请人,学院学位分会成立受理复核申请的学院复核小组,复核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学科负责人,1人为校外老师(职称要求与学位论文评阅人要求相同)。申请人导师及副导师不能作为复核小组成员。申请人根据复核小组安排进行复核答辩,详细陈述复核理由。复核答辩需邀请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或学校督导办督导员列席旁听。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通过的复核申请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提交校学位办备案,并组织复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位分会同意复核的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原评阅组织单位实施。评阅组织单位重新送另外2位与申请人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校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意见为A档或B档的,视为复核通过,可同意其答辩申请。否则,视为复核未通过,且复核结论累加至原评阅结论中一并使用和处理,时间以复核结论下达之日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校学位字〔2019〕7号)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印发